“和我谈恋爱,却强奸我闺蜜,分手!”补充侦查牵出了背后案中案

福建福州,家住厦门的大龄未婚男子王小明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特隐去真名),家境殷实,物质上几乎不缺什么。

但是在感情上,王小明对身边的女孩总是不来电,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另一半,其父母亲人,为此操了不少心。

后来,王小明决定去网上试试看。

2021年11月,王小明通过手机搜索,在某婚恋网站上认识了福州一茶艺店的女子吴某。

“和我谈恋爱,却强奸我闺蜜,分手!”补充侦查牵出了背后案中案

图文无关

一番交流后,两人互生好感,各自留下了联系方式。

随后,通过朋友圈和聊天交谈,王小明了解到,女子吴某家境非常优越,其名车豪宅、大牌服饰等,一应俱全。休闲时间,不是在各地旅游,就是在去旅游的路上。

接着,女子吴某在两人还没有见面的情况下,便给王小明寄送了一盒标价一千多元的茶叶,作为礼物。

两人聊天时,王小明也时常被称赞孝顺、有上进心,踏实可靠,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。

在王小明感冒发烧,身体不适时,女子吴某总是嘘寒问暖、关怀备至,让王小明感觉真爱来临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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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恋中的王小明,不再满足这种网络上的精神恋爱,在女子吴某的邀请下,赶到福州与女子吴某见面。

但是,当王小明到达福州后,女子吴某却称工作忙,让王小明去其工作的茶艺店见面。

刚一见面,女子吴某便给王小明送了一台手提电脑,还有品牌衣服,作为见面礼。

王小明一共到福州见了女子吴某两次面,每次都是在其茶艺店见的面,两次一共消费了21万多元。

买单时,王小明曾犹豫过,但为了在女朋友面前不掉面子,当着女子吴某的闺蜜和朋友的面,他潇洒地付了款。

在第二次见面的晚上,女子吴某称要庆祝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,邀请王小明去某酒店喝酒,一起的还有女子吴某的闺蜜林某。

当晚,王小明心情大好,在女子吴某和其闺蜜的轮番“进攻”下,喝了不少酒,很快便什么也不知道了。

当王小明醒来时,却发现自己躺在了酒店房间的床上,身边还有吴某的闺蜜林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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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某称,自己喝醉酒后,被王小明带到酒店房间,强行侵犯了她,有视频为证。

王小明的女朋友吴某知道后,以王小明不忠,强奸她闺蜜为由,提出了分手。

【案例来源:检察日报,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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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后,人财两空的王小明,左思右想,觉得不对劲,怀疑自己被骗,中了“杀猪盘”,便报了警。

谁知道,公安机关介入后,对王小明的诈骗报案,没有立案,却根据女子吴某、林某提供的视频,认定王小明趁林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,强奸了她。

接着,王小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,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
2021年12月,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批捕时,细心的检察官发现,嫌疑人王小明坚称案发时其毫不知情,而指控他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,是受害人林某自己用手机拍下的视频。

但是,林某自称因醉酒无力反抗,却能清醒地用手机拍下5段视频,期间,还不停地调整和变换角度,眼睛多次看向镜头。

以上种种反常行为,明显不符合常理,需要补充侦查,予以查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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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此,检察机关对本案王小明作出了存疑不批准逮捕决定,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重点是21万元巨额消费的资金流向,以及涉事茶艺店的可疑经营情况。

后来,随着公安机关侦查的深入,一个以老板朱某为首,“茶托女”8名、马仔2名、司机1名的“杀猪盘”式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。

他们自2020年9月以来,先后在福州、厦门、漳州等地作案,上当受骗的男子达40多人,多数为外省市的单身男子,被骗的金额,从数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,其中被骗金额最大的,高达82万元。

2022年8月23日,检察院对朱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,分别以诈骗、诬告陷害等罪名,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。

【律师说法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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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本案以朱某为首的“杀猪盘”诈骗犯罪集团,分工明确,专门挑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外地男子下手,让经过特别培训和包装的年轻漂亮、善解人意的“茶托女”,以谈恋爱为幌子,将他们骗到茶艺店,接受巨额消费。

期间,有的受害人被骗“榨干”油水后,竟然还不放过,引导他们去网络平台借款买单。

待“杀猪”结束后,他们再让“茶托女”以“家人不同意”、“两人不合适”等借口分手。

对被骗资金较大的,便做局拍下其“性侵”视频,以此相要挟,防止他们报警。

那么,对于本案,该如何看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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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案程序上,出现了一个并不常见的名词“补充侦查”,那么,什么是补充侦查,法律是如何规定的?

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。
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的规定,补充侦查,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,依照法定程序,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、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。

对于补充侦查,其适用的情形,主要是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、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。

补充侦查,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决定,公安机关实施。

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办理的,则由人民检察院实施。
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”

本案中,检察院审查批捕时,发现林某对自己遭受性侵,提供的视频证据,存在疑点,不符合常理,以及对本案的发生过程,有待补充侦查,予以查明,遂根据以上规定,退回公安机关,补充侦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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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对于本案涉嫌的罪名问题,毫无疑问,以朱某为首的“杀猪盘”诈骗犯罪分子们,涉嫌的最明显的一个罪名是,诈骗罪。

诈骗罪,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本案中,以朱某为首的犯罪集团,以骗取财物为目的,以谈恋爱交朋友为幌子,引诱受害人到其茶艺店接受巨额“消费”,数额特别巨大,根据以上规定,依法涉嫌构成诈骗罪。

在量刑方面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同时,本案,朱某等人分工明确,形式固定,已经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犯罪集团。”

在犯罪集团里,起组织、领导作用的人,属于首要分子,应当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,对犯罪集团所有的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

因此,本案朱某,最后大概率会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而对于其他参与犯罪的,则只按照其参与的犯罪,进行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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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案“茶托女”吴某、林某二人诬告陷害王小明,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
诬告陷害罪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,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告发,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诬告陷害罪,行为人的目的,是意图假借司法机关的活动,实现其诬陷无辜者目的,它既侵犯了无辜受害者的人身权利,又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,可能造成冤假错案。

本案中,女子吴某、林某做局,将王小明灌醉失去意识后,拍下不雅视频,然后到公安机关,以不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据报案,使得公安机关对王小明,错误地以涉嫌强奸罪立案,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,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。

女子吴某、林某二人的行为,根据以上规定,依法涉嫌构成了诬告陷害罪。

对于诬告陷害罪,量刑方面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据此,本案吴某、林某,除了其参与的其他诈骗犯罪外,但就本罪,根据规定,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,量刑处罚。

当然,二人最后,以诬告陷害罪、诈骗罪,两罪并罚的可能性极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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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最后,值得一提的是,本案朱某并没有参与女子吴某、林某二人诬告陷害王小明的犯罪活动,最后仍然会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,这是为何?

本案中,朱某并没有参与女子吴某、林某二人诬告陷害王小明强奸的犯罪活动,但是最后,朱某的罪行中,少不了“诬告陷害罪”这一条,会被数罪并罚。

这是因为,如前所述,本案朱某等人系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诈骗犯罪集团。

而在该诈骗犯罪集团里,起组织、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,是朱某。

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应当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,对犯罪集团所有的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

因此,朱某也应当对诈骗犯罪集团内部成员吴某、林某的诬告陷害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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